《行政紀律處分》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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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4-04-11閱讀:2424次 | |||
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(guān)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,按行政隸屬關(guān)系,根據國家法律或國家機關(guān)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的規章制度,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或者違反紀律的所屬人員,給予一種制裁。有時(shí)也叫紀律處分。
行政處分的種類(lèi) 《行政監察法》第42條第1款第1項規定:“違反行政紀律,依法應當給予警告、記過(guò)、記大過(guò)、降級、撤職、開(kāi)除行政處分。” (1)警告。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,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,以便加以警惕,使其注意并改正錯誤,不再犯此類(lèi)錯誤。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。 (2)記過(guò)。記載或者登記過(guò)錯,以示懲處之意。這種處分,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。 (3)記大過(guò)。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(guò)錯,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。這種處分,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,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。 (4)降級。降低其工資等級。這種處分,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,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,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(wù)的人員。 (5)撤職。撤銷(xiāo)現任職務(wù)。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,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(wù)的人員。 (6)開(kāi)除。取消其公職。這種處分適用于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。 《行政監察法》規定,監察機關(guān)有權直接作出處分決定,也可建議某些機關(guān)作出處分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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